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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的智能性和独立性导致原有的刑法制裁体系面临严峻挑战,必须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和刑事责任主体等方面重新审视刑法制裁体系。故意利用弱人工智能产品实施相关犯罪成立直接正犯,而故意利用强人工智能产品实施相关犯罪成立间接正犯。制造商对弱人工智能的生产和制造有以下两个注意义务:有义务控制和检测其所投入使用的技术,在销售产品后尽可能将产品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制造商对强人工智能的注意义务是:必须预先对强人工智能的自我学习能力进行一定的限制,使强人工智能不至于对人类造成危害;使用者使用人工智能时的注意义务是:合理使用人工智能,尽可能防止人工智能对人类造成伤害;若制造商或者使用者违反上述注意义务,可能成立相应的过失犯罪。现阶段的人工智能没有自我意识和判断,完全是按照程序员事先设定好的标准化流程实施行为,真正的人工智能还未出现,因此,在人工智能不具备道德思考能力的情况下,不应将其作为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等真正的人工智能出现时,立法届时也应适时修改,增设相应的刑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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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制裁体系
来源期刊 中德法学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法制裁 注意义务
年,卷(期) 2019,(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9-111
页数 13页 分类号 D914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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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刘俊杰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9 31 3.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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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
刑法制裁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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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德法学论坛
年刊
大32开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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