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关系中是否存在超越国家确立、参与、同意的规则之外的标准与规范对国家行为予以约束,约束的来源究竟何在,是一个自现代国际关系产生之初就存在的争论,也始终是探究国家发展过程中高度关注的问题。而'自然法'是国际实力和国家允诺之外最有争议的一种约束尺度。从历史发展的实际经历与世界存续的理论逻辑而言,自然法作为超越人定规则(实证法)的判断尺度不仅应当存在,而且客观真实地存在过、存在着,并确实对国家行为具有指引和评判的作用。国际关系中的自然法对于认识人类社会的演进规律,对于判断与规制国家的立场与行为,对于解释国家的兴衰命运,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国际自然法既存在于国际关系宏观的整体框架层次,如威斯特伐利亚范式的自然法、联合国范式的自然法;也存在于中观的国际法某一领域的层次,甚至存在于微观的国际法问题的层次。但是,在国际社会中,此种自然法并不是绝对的,而仅仅是相对的。国际关系中的自然法的启动力量是国家和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形成机制则立足于社会的互动,所以自然法并不是一套精确的规律,而是一个相对的阈值;而且也势必不会永恒,它会随着时空条件的改变而不断发生变化。自然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功能进程和作用方式也具有柔性和时间延续的特征,它主要通过国际关系各个行为体的舆论评价来决定认同程度,并由此决定国家的国际合作机会、参与国际事务的深度和广度,影响国家的发展步调和进程。因而,对于任何国家而言,认可和重视自然法非常重要。然而,尽管国际关系中的自然法是一种相对的规则,也不能完全忽视它的存在,必须充分相信此种自然法,即国际关系中的伦理道德的重要意义,才有可能摆正国家的位置,确立妥当的国际发展战略。对于崛起中的大国而言,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