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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评议制度是由法院外之公正第三人,依据公平合理原则解决金融消费者(申请人)与金融服务业(相对人)民事纷争的一种机制。评议程序有别于高度形式化的诉讼程序,不行言词辩论,不施行严格的证据调查,在当事人同意下得不拘泥法律规定而以成立调处使纷争终结,评委委员亦非僵化地适用法律,而系本于公平合理之判断,衡平当事人之利益作成评议。最后,评议决定之当事人尚可选择是否接受评议决定,评议决定在一定金额以下者,其成立取决于申请人单方之决定,逾一定金额者,则须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始得成立。反之,金融消费者若不服,犹可拒绝接受评议决定,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从当事人的角度观察,评议决定兼有调解建议(对金融消费者)及准仲裁(对金融服务业)之两面性;从法院的角度观察,评议决定纵已作成,尚非终局性地替代法院裁判,纷争事件实处于一种暂时性的推迟状态:一者由于当事人若拒绝接受,评议不成立,当事人仍得就同一事件兴起诉讼;再者,评议决定成立后虽具履行力,但尚须取得法院核可后,始具有执行力。对于此等以追求速捷、便利、弹性为目的取向的纷争解决机制,法院于核可程序中,是否有必要、在如何程度内进行实质审查?依据我国台湾地区的《金保法》第30条第3项的规定,评议书内容抵触法令、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有其他不能强制执行之原因等不予核可,理论上,存在三种可能的处理模式:实体审查说、形式审查说、区剐说。英国法院对金融评议机构(FOS)所为决定,则向来以专业尊重原则、重大明显错误判断法则、排除假设性审判观点之介入,以及法院当为公正程序把关为其基本立场。但具体操作上,不同类型的争点实存在差异化的审查界限,例如:就管辖权、当事人适格等法律问题,法院未必受评议机构事实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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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纷争评议制度之程序研究——以诉外纷争解决机制与法院功能之接轨为中心
来源期刊 司法改革论评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诉外纷争解决途径 金融消费纷争 金融消费评议制度 法院核可程序 公平合理原则 评议无效或撤销 团体评议
年,卷(期) 2016,(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74-393
页数 20页 分类号 D92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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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怡苹 清华大学法学院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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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诉外纷争解决途径
金融消费纷争
金融消费评议制度
法院核可程序
公平合理原则
评议无效或撤销
团体评议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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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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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司法改革论评
半年刊
32开
200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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