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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韩国民法中所预想的典型动产担保是动产质权。但是在韩国,除了例外情形以外,动产质权基本上是不被运用的。设定质权需要转移占有,因此并不能将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分离并以动产提供担保。而且通常动产的价额不大,且其价值具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的倾向,因此通过动产担保融资较难。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发展出了动产让与担保尤其是集合动产让与担保。动产让与担保允许基于占有改定的交付,因此债务人可以利用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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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韩国集合动产让与担保
来源期刊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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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0-59
页数 10页 分类号 D9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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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载亨 韩国首尔大学法学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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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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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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