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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日益普及,乃大势所趋,这在体育界尤为明显。有一种观点认为:仲裁庭,特别是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对与体育相关的纠纷享有专属管辖权。各种体育组织的章程和细则中附加的强制性仲裁条款,更是强化了这种管辖权。如果有运动员或俱乐部欲不履行强制性仲裁条款规定的义务,他们会被警告其行为可能被予以纪律处分,这种震慑保障了仲裁条款得以执行。由于体育的职业化特点,以及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占据的垄断地位,在纠纷发生后,运动员以及各体育俱乐部除了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以外别无选择。尽管强制性仲裁条款的效力仍受到人们质疑,但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却对这类强制仲裁条款予以认可。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表明:包含强制性条款的私人仲裁协议,可能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特别是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诉权。虽然《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基本权利一般不适用于私主体之间,但从国家负有保障人权的积极义务的概念,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国家及其机关(在本文中,尤其指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有责任干预这种私人关系,以确切保障诉权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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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体育组织章程中的仲裁条款:自愿同意还是强制接受?——以《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为视角的分析
来源期刊 湘江青年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体育仲裁 仲裁条款 诉权 运动员的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
年,卷(期) 2015,(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0-95
页数 26页 分类号 D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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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体育仲裁
仲裁条款
诉权
运动员的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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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湘江青年法学
半年刊
16开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大学法学院
201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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