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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一、引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变化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该条规定首次在我国设立了代位权制度,我国民事诉讼由此增添了一种新的诉讼类型——债权人代位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的代位权与传统的代位权理论在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客体范围、行使方式及效力等方面均存有较大的差异,而在上述差异中,《合同法解释》第20条对代位权效力的改变无疑是最为引人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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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困境——围绕《合同法解释》第20条展开
来源期刊 民事程序法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合同法解释 代位 诉讼标的 既判力 行使范围 法律关系 行使方式 客体范围 人的诉讼 民事程序
年,卷(期) 200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0-46
页数 17页 分类号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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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蒲一苇 宁波大学法学院 9 22 3.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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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
代位
诉讼标的
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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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
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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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诉讼
民事程序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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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民事程序法研究
半年刊
32开
200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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